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对象不包括什么

时间:2023-09-21 作者:金昌律师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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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包括专有权性质、共有权性质和成员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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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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