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取证据单位是否必须配合,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9-27 作者:金昌律师

律师取证要配合。律师有权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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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者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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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的理由是正当的,法院就会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尽快为当事人调取相应的证据;当事人要求调取的证据跟案件事实无关的,应当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不得为当事人调取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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